秘书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实施、财务管理、监测与评估、信息公开、变更、结项、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组织开展公益项目的调研、设计与立项工作。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经过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目标、实施方案、资金预算、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执行计划,落实项目目标、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包括立项文件、实施记录、财务凭证、总结报告等,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